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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戰”與“法”的完美結合
作者:吳際 責任編輯: 來源:《鐵軍》2016年第6期 日期:2017-01-13 瀏覽次數:7852
本文題中所說的“戰”即作戰,“法”指國際法。前者較多考慮軍事必要,為達成作戰目的無所不用其極,以求小失大得、小損大利、小戰大勝。后者則為前者套上“枷鎖”,通過限制與保護規則,尋求軍事必要與人道保護的平衡。如何處理二者關系?朱文泉將軍在《島嶼戰爭論》中提出了基本原則,即“戰爭必須合法,既要開戰的合法,又要作戰行為的合法”。
本文題中所說的“戰”即作戰,“法”指國際法。前者較多考慮軍事必要,為達成作戰目的無所不用其極,以求小失大得、小損大利、小戰大勝。后者則為前者套上“枷鎖”,通過限制與保護規則,尋求軍事必要與人道保護的平衡。如何處理二者關系?朱文泉將軍在《島嶼戰爭論》中提出了基本原則,即“戰爭必須合法,既要開戰的合法,又要作戰行為的合法”。
怎樣看待國際法?
國際法是基于有關國家的“共同同意”而形成的規范。它作為人類進步的重要標志和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并非強權的專利,也不是“漆黑一團”的怪物,而是利害共存的雙刃劍,關鍵是怎么看待與如何利用。對于國際法的積極作用,《島嶼戰爭論》進行了系統梳理和闡述:它允許當事者在法律范圍內合理主張自己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起著預防與保護的作用;是判定軍隊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的重要依據;是懲治國際不法行為的有力武器。書中列舉了不少與我國有關的例子,如1864年普丹大沽口事件,晚清政府正是利用有關條約規定,迫使普魯士承認違法并予以賠償;中法戰爭期間,晚清政府以《英軍退還舟山》條約中英國有義務阻止其他國家進占舟山的規定,要求英國對法施壓,終使法軍不敢輕舉妄動。二戰后,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軍事法庭也是依據國際法,對德、日兩國戰爭罪犯進行了正義的審判。
盡管國際法還不夠完善,如《島嶼戰爭論》所言,一是權威性不夠,二是公正性有限,三是滯后性明顯。但是,我們應看到它的作用價值,不對國際法抱有萬能論的奢望,也不持有無用論的悲觀。如果我們視自己為強者,就應認真學習運用國際法,這是樹立大國形象、贏得國際支持的重要條件,也是維護和擴大軍事利益的重要工具;如果我們把自己仍然定位于弱者,就應加強學習運用國際法,只有學會依法用兵、依法維權,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限制、揭露和打擊敵人。若因噎廢食、盲目排斥,只會丟棄本來可以利用的重要武器,使自己失去法理支撐,喪失主動地位,甚至成為孤家寡人。因此,辯證地看待國際法,確立正確的國際法觀念,是贏得法理優勢、爭取軍事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的第一個重要問題。
是否遵守國際法?
這是人們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讀《島嶼戰爭論》后,我作了認真分析思考,確立了三個基本觀點。第一,該遵守的必須遵守。比如對無辜的婦女兒童,絕不能施以生命、健康或精神上的暴行,更不施以謀殺、酷刑、體刑和殘傷肢體;對沒有敵對行為的醫院船、醫務飛機、醫療隊,也不能加以攻擊。對這類符合人類良知、我們業已批準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只有嚴格遵守才能維護國家和軍隊的良好形象。第二,該利用的必須充分利用。《島嶼戰爭論》中提到許多“例外性規定”,比如國際法禁止攻擊不設防的村莊,但村莊被敵人用于軍事用途,則不在保護之列。1983年美軍轟擊黎巴嫩游擊隊活動的不設防地帶,就是找到了相關例外性規定,從而使艦炮轟擊成為合法。第三,法無禁止則可為。如果國際法沒有明文禁止,且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就可以放開手腳大膽作為,當然這個作為仍屬于守法的范疇。
尊重國際法是各國軍隊應有的態度,遵守國際法也應成為各國軍隊共同的行為準則。《島嶼戰爭論》指出,戰爭雙方都應遵守國際法,“正確選擇作戰目標,有限制地使用武器裝備,合理使用作戰方法,人道對待戰俘、平民、婦女兒童等戰爭受難者”。國際法雖不能在事實上完全制止戰爭,但只有雙方共同遵守有關限制與保護規定,才能避免戰爭這個脫韁的野馬給人類帶來更大的傷害和災難。對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和重要轉折時期的我軍來說,也應正視這個問題。其一,我軍歷史使命正發生深刻變化。過去,我軍旨在推翻“三座大山”,廢除帝國主義強加于我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我們當然不會、也不能受制于帝國強權條條框框的約束;現在和未來我軍的使命主要是維護國家統一、維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維護日益拓展的國家利益,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如果不學不懂或者不守國際法,勢必四處碰壁,被動挨打,履行新的歷史使命將成為空談。其二,國家角色發生深刻變化。隨著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我國已經由國際條約的被動接受者變成積極參與者,成為國際條約“簽約大戶”。只有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業已批準的條約,才能取信于天下,與大國的地位、形象相稱。其三,斗爭性質發生深刻變化。過去,我軍進行的主要是國內戰爭或反侵略戰爭,為了生存,軍事必要壓倒一切;當前我軍雖仍面臨強敵威脅,但不可避免將走出國門,遂行目的、手段、強度均受限的軍事任務,必須自覺按國際法對軍事手段、方法等加以限制,打好政治、軍事仗。其四,戰爭環境發生深刻變化。過去,戰場相對封閉,信息流通不暢;如今,信息時代的戰場上一舉一動都會實時展示在世人面前,只有對交戰行為加以約束,才能避免違法行為被“現場直播”。近些年來,美軍在伊拉克、阿富汗等地一有違法行為,就會立即招致國際輿論的口誅筆伐,使美國本來就不太光彩的國際形象進一步受損。當今世界,誰違反了國際法,就“不但得不到世界和平正義力量的支持,反而會招致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從而給自己帶來政治和道義上的被動”。當前,敵對勢力亡我之心不死,必將抓住一切把柄煽風點火、小題大做,局部涉法問題隨時可能上升為國際政治問題。我們必須加強國際法研究運用,自覺維護我軍文明之師、正義之師、法治之師的良好形象。因此,學習研究國際法,尊重遵守國際法,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我軍必須勇于面對和認真解決的問題。
如何運用國際法?
學習研究國際法,最關鍵是如何在實踐中正確地加以運用,把法律規則和作戰需求有機結合。這二者看似矛盾,其實有很大的交集,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國際法雖然對交戰行為進行了諸多限制,但這些限制或多或少都照顧到軍事必要。比如前面提到的許多例外性規定,就是在軍事必要與人道保護之間尋求平衡的結果。因此,國際法看似礙手礙腳,但如果學通用活,不但不阻礙行動,反而使己方師出有據、戰而有理,甚至出敵不意。《島嶼戰爭論》為我們正確處理“戰”與“法”的關系,提供了重要啟示。比如,關于作戰目標選擇,指出要嚴格區分軍事目標與非軍事目標、區分平民和武裝部隊、區分戰斗員和非戰斗員、區分民用物體與軍用設施,以免傷及無辜,但平民直接參加軍事行動和民用物體直接用于軍事目的,就放棄了受保護權利而成為可攻擊對象;關于作戰手段運用,指出國際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攻擊”,因此“地毯式轟炸”之類的火海戰術需要慎重,只要條件許可,應選用精確武器實施精確摧毀,減少附帶損傷;關于作戰方法使用,指出國際法禁止“背信棄義的作戰行為”,但并不禁止“戰爭詐術”,使用偽裝、假目標、假行動和假情報等欺騙手段,誘使敵人作出輕率舉動,絲毫不受法律的羈絆。
《島嶼戰爭論》還就如何防范和應對敵方違法作為提出了許多對策。比如,加強偵察,準確掌握敵方軍事目標的具體位置、結構,掌握預定作戰地域、預定打擊目標的直接周圍有無受法律保護的目標;搞好預防,根據對手武器發展及其對國際法的一貫態度,對其可能的違法作戰作出預測,預先做好防范;施以警告,在恰當的時機提前告誡對方違法作戰的嚴重后果,迫使對方打消違法作戰念頭,贏得局部主動;提高警惕,對有保護標志的人和物不能盲目給予保護,保護要以確保自身安全為前提;合法報復,一旦對手違法作戰,可按“合比例”原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迫其回到依法作戰的軌道。
從上可見,《島嶼戰爭論》既是深入探討國際法、倡導尊重國際法的普法篇,也是緊貼實際、著眼實戰具體實用的用法篇。它啟迪我們:現代戰爭的戰略戰術,必須有機融合國際法元素;現代戰爭的指揮員,必須充分了解并靈活運用國際法規則。只有學習掌握國際法,靈活運用國際法,才能使軍事行動做到有理有利,實現軍事斗爭與法理斗爭雙贏,有效維護國家利益。
(摘編自作者的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