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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節選)賞析
作者:禾 一 責任編輯:魏冉 來源:《鐵軍》2017年第6期 日期:2018-06-19 瀏覽次數:7833
原文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1)非不賢也,為其不可得(2)而法。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時(3)也。故釋(4)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5)。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而已亦人也。故察已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今知古,以益所見,知所不見。(6)
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病變而藥不變,向之壽民(7),今為殤子(8)矣。故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
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于水,遽契(9)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10)。”舟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感乎?以故法為其國與此同。時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為治,豈不難哉!有過于江上者,見人方引嬰兒而欲投之江中,嬰兒啼。人問其故。曰:“此其父善游。”其父雖善游,其子豈遽善游哉?以此任物(11),亦必悖矣。
注釋
(1)上:國君。胡:為什么。前“法”:效法。后“法”:法令。(2)不可得:不可能。(3)要于時:切合時代的需要。(4)釋:放棄。(5)所以為法:用來制定法令的依據。(6)“以益所見”二句:是說以其所見推知所不見。(7)壽民:長壽的人。(8)殤子:未成年而死的孩子。(9)契:刻。(10)所從墜:從這里墜落。(11)任物:對待事物。
解析
本文節選自《呂氏春秋·察今》,“察今”的意思是制定法令制度必須考察當今的實際情況。節選的大意是:國君為什么不效法古代帝王的法令制度呢?不是它不好,而是因為后人無從效法它。凡是先王的法令制度,是適應當時的需要的。因此要拋棄先王現成的法令制度,而效法他制定法令制度的根據。那就是從人出發,明察自己就可以推知別人,明察現在就可推知古代。明白事理的人,可貴的地方就在于他能夠根據近的推知遠的,根據現在的推知古代的,根據看到的推知未見到的。
所以說治理國家沒有法令制度就會混亂,死守古老的法令制度而不改變就會行不通,混亂和不合時宜都不能治理好國家。社會不同了,時代改變了,改變法令制度是應該的。比如好的醫生,病癥千變萬化,下藥也要千變萬化。病癥變了而藥不變,本來可以長壽的人,現在也變成短命鬼了。所以做事情一定要根據法令制度來進行,修訂法令制度要隨時代(的變化)而變化。
楚國有個渡江的人,他的寶劍從船上掉到水里,就急忙用刀在船上刻個記號,說:“這里是寶劍掉下去的地方。”船停了,他就從刻著記號的地方下水去打撈寶劍。船已經走了,但劍沒有動,這樣尋找寶劍,不也是很糊涂嗎?用舊的法令制度治理他的國家,正和這個故事相同。時代已經變了,而法令制度不變,用這種方法治理國家,豈不太難了嗎?有個從江邊上走過的人,看見一個人正拉著嬰兒想把他投到江里去,嬰兒啼哭起來。旁人問他為什么這么做。他說:“這孩子的父親很會游泳。”盡管孩子的父親很會游泳,那孩子難道就一定也很會游泳嗎?用這種方法處理事情,也必然是荒謬的。
感言
《呂氏春秋》系戰國時期的秦相呂不韋組織門客編寫而成,該書博采先秦諸子各派學說,目的是為秦國統一天下、治理國家提供思想武器。春秋戰國時期的思想界,人們往往崇尚效法先王制度。出自本文的“故察己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后來演變為成語“察今知古”。為了使論點更加明確和形象,文章還用了“刻舟求劍”等寓言故事,指出不知審時度勢、固守舊法的迂腐愚昧,從而深化了順應時勢、法與時變的論題。
值得注意的是,呂不韋所說的“法”,是指人治社會中的先王之法,這里的“法”是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我們今天強調“依法治國”,是指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當下中國的國家立法權由人民有組織地行使,其中的組織和領導則離不開黨。人民制定出來的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凌駕于法律之上。這與“先王之法”有本質區別。
習近平總書記曾在講話中強調“法外無權”:“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并自覺接受人民監督”。令人遺憾的是,由于我國“人治”的歷史慣性過于強大,即便在今天,也有少數行政機關在國家管理活動中以行政長官的意志為轉移,行政效率低下,進而影響政府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某些具有特權思想的官老爺,甚至隨意制定一些假公濟私、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條條款款”,美其名曰“依法治國”,其實質是將個人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是歷史的倒退,這種想方設“法”馴服百姓的思想,與當今提倡的法治社會背道而馳。如果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能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然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
雖然“先王之法”已成為歷史的糟粕,但《察今》中的一些觀點對今人還是有很大啟發的。當下社會高度進步,一個又一個發展契機擺在我們面前,如何才能保證經濟、政治、文化快速發展,如何才能維護社會穩定,這就要依靠法律的作用。國家及社會的有序運行離不開法制的維護,而制定法令制度,必須考慮到當今社會的發展情況。呂不韋提出“釋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反對泥古不化和墨守成法,強調變化和調查,這些具有古代樸素的唯物論和自發的辯證法因素,在今天看來同樣是積極進步的。聯系當下實際,這一點對我們的啟發是,依法治國需要與與時俱進結合起來。
在當下中國經濟轉軌、體制轉型時期,法制建設日益完善,一些法律條文已經不再適應時代發展要求,需要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而以往未制定的但符合人民發展需求的法律制定被提上日程。例如,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14年時間,中國已對其進行了八次修正。“醉駕入刑”“猥褻定罪”“減少死刑”等成為第九次刑法修正案中引人關注的焦點。這些修正案既與時俱進,又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再如,將于2017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很多條文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人文關懷,一個人從胎兒、老人甚至到逝者,權利都得到了關懷和保護。這部法律的誕生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體現了以人為本、平等以及契約精神,也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將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積極的重大的影響。
“世易時移,變法宜矣”。我們黨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不拘泥于舊法,不斷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既繼承了古代先賢的智慧,又體現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堅實的法治基石正在奠定,這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們繼續前進的新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