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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可能發生的中日海上軍事沖突行為的法律評析
作者:陳冠豪 汪保康 責任編輯:王浩鐘 來源:《鐵軍》2013年第10期 日期:2013-12-10 瀏覽次數:7827
自日本政府非法“購島”以來,中日圍繞釣魚島主權的斗爭頻繁激烈,東海局勢復雜多變,存在著擦槍走火的可能。如真的會發生中日海上軍事沖突,我們有必要利用國際法對雙方目前已作出的行為和未來可能做出的行為進行梳理和認定,從而為我維護釣魚島合法主權而可能發生的戰爭的行為確定其正義性,在世界上贏得公道人心。
日本自衛隊主動攻擊我軍的“侵犯性”
日方單方面劃定的“防空識別區”無國際法約束力。目前,日本單方面在東海上空劃定的“防空識別區”離中國最近處,距浙江省的海岸僅約130公里,不但包括我釣魚島,還跨越日本自己主張的東海中間線,將中國東海油氣田全部涵蓋其中。這樣的情況下,中國飛機即使在本國沿海和東海專屬經濟區上空正常飛行,也會被日本定義為“闖入”了它的“防空識別區”。以2012年為例,日本針對中國飛機所實施的緊急升空達到150多次。日本利用其自劃的“防空識別區”形成了很大范圍的海空立體巡視空間,強化所謂的“實際管控”。
“防空識別區”不屬于國際法中的主權范疇,因此其對于劃定方以外的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日方將防空識別區直接劃到中國家門口,使得中國飛機在本國專屬經濟區海域上空飛行也遭到日方敵對性的近距離跟蹤監視,這無疑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權益的嚴重侵犯。此外,日方甚至揚言“他國飛行器進入識別區,須事先向日方提供飛行計劃,否則將視為侵犯日本領空,日方有權采取警告驅趕或者擊落的手段”。這與設置“防空識別區”是為了“提示或警告他國軍機不要誤入或闖入主權國領空”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馳,可以說是把“進入防空識別區”和“侵犯領空”這兩個國際法概念完全等同起來,很容易給國際社會造成進入“防空識別區”就等于侵犯日本領空的錯覺,這無疑是對國際法的肆意歪曲。
日方擴大海、空自衛隊作戰半徑無國際法支撐。日本海、空自衛隊的作戰思維在二戰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受到《和平憲法》制約,戰略方針一直是“專守防衛”,作戰范圍僅局限于本土領空和領海空域之內。但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冷戰后軍事戰略的調整和“海上殲敵、遠洋防空”作戰思想的轉換,日本海、空自衛隊的作戰任務,也由以往的強調國土防空作戰發展為重點實施遠距離防空作戰。依據這一戰略方針,日本航空自衛隊把防空作戰范圍延伸至1000海里外的遠洋上空,以圖在遠海上空攔截、擊落敵機;而海上自衛隊重點以建造具有遠洋作戰能力的大型水面艦艇為主——日本從2012年開始再建造兩艘“直升機驅逐艦”,由于受到和平憲法限制,日本不能擁有航空母艦,所以日本一直自稱這僅僅是“直升機驅逐艦”,其實已是準航母。除了在裝備上大力發展,日本還在不斷向西南諸島調兵遣將,以強化日本對這些島嶼的控制力。
二戰戰敗后,日本總結戰爭教訓并通過《和平憲法》向全世界做出承諾:日本將沒有軍隊,更沒有權力超出自己的領海去訴諸武力。但日本的實際行動證明,和平憲法已被架空。日本的軍事戰略正在由近岸、近海防御向海上殲敵、遠洋積極防御方面轉變,自衛隊已然成為掛羊頭賣狗肉的“國防軍”,進攻性顯露無遺。然而這還不能滿足日本的胃口,安倍內閣在2013年年初明目張膽地提出要修憲將自衛隊升級為國防軍,要行使集體自衛權,可見日本的軍國主義野心。
日方威脅使用“警告射擊”挑戰國際法“不使用武力原則”。2013年1月15日,日本防相小野寺五典表示,如果中國飛機“入侵”釣魚島周邊“日本領空”,航空自衛隊戰機通過無線警告未果,可向對方發射曳光彈進行“警告射擊”。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明確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日本跳過外交談判解決釣魚島爭端,直接宣稱使用曳光彈“警告射擊”,其實質正是憑借強大的軍事力量,使用“大棒政策”對中方的正常巡航進行恐嚇,使用“炮艦外交”對中方正常行使管轄權的行為進行威脅阻撓。這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的規定。日方的威脅侵犯了中國在釣魚島及其周邊海域的主權權益,激增了釣魚島海域爆發戰爭的可能性,無疑是對現有國際法的強烈挑戰。
日方任何主動攻擊行為違反《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永遠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其最為著名的地方就是第九條——“永遠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毫無疑問,日本是將釣魚島爭端升級的主要發難者和責任人,其一系列行為帶有極為明顯的“攻擊性”和“侵犯性”,與其二戰后修訂的《日本國憲法》完全相違背。
首先,和平憲法第九條第1款賦予了日本國“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之義務。這也就是說,日本面對國際爭端,不單受到國際法中“不使用武力原則”的普遍限制,其本國國內法也要求不得采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手段,更沒有主動發動戰爭的權利。反觀日本面對釣魚島爭端宣稱要使用曳光彈警告射擊的實際表現,其使用武力威脅的行為已明目張膽。
其次,和平憲法第九條第2款明確限制了日本的軍力,更否認了日本的交戰權。日本自二戰以來一直不曾建軍,僅使用“自衛隊”“專守本土”。可隨著東海中日釣魚島爭端、韓日獨島爭端的爆發,日執政勢力不但大力加強軍備建設,擴大自衛隊規模,最近更欲建“水陸兩棲部隊”,采取“離島防衛”戰略替代“專守本土”戰略。日本所謂的“水陸兩棲部隊”不過是巧立名目,實際就是“海軍陸戰隊”;而“離島防衛”換一種說法也就是“主動出擊、先發制人”。這些自欺欺人的名稱和行為早已脫韁于和平憲法的規定。
綜上,作為一國母法的憲法,本應得到最嚴格的遵守和執行,現在卻被日本右翼執政勢力視作障礙和絆腳石,絞盡腦汁繞開。不論其采用何種說辭,日方任何主動攻擊行為都是對其目前國內最高法——《日本國憲法》的踐踏和僭越。
中國軍隊對日本自衛隊進行還擊的“自衛性”
一切行動旨在維護我國海上主權,符合國際法“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又稱“國家主權原則”,即尊重各國主權或各國相互尊重主權。談到“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就不得不先厘清什么是國家主權。目前,關于國家主權的最權威概念是《奧本海國際法》中所闡釋的“主權是最高權威,即一個獨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之外的權威。因此,依照最嚴格和最狹隘的含義,主權又含有全面獨立的意思。無論在國土內或國土以外都是獨立的”。我國國際法學者也普遍認為,國家主權是國家的固有的和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的構成要素,沒有主權就沒有國家。因此,國家主權是國家基本權利的基礎,是國際法上其他基本原則的出發點或歸宿。我軍在釣魚島附近海域開展的相關活動——不論是目前的護漁、巡航等準軍事行動,還是未來的軍事行動——在構成一種國際行為的前提下,都是為了保護釣魚島領土不受侵犯,正常行使對釣魚島的管轄權,從而維護我國的主權,完全符合國際法“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堅持“后發制人”,自始至終擁有《聯合國憲章》賦予的合法自衛權。如前所述,“自衛權”也是主權的一種表現。《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明文規定自衛是合法使用武力的一種方式。隨著釣魚島爭端越演越烈,一旦日方真的使用“警告射擊”或者其他軍事手段與中方發生軍事對抗,對中國的主權權益造成威脅,中方完全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正當行使自衛權。
中國奉行積極防御的國防戰略和“韜光養晦,有所作為”的外交戰略,從而自始至終掌握“自衛權”這一合法發動戰爭的關鍵鑰匙。這一戰略不僅體現在軍事層面,也體現在法律層面。2012年日本非法“購島”后,每當日方有新的舉動時,中方都會積極跟進,以適當法律措施及時給予反制。這樣一系列表現入木三分地體現了中國運用“自衛權”這一概念的藝術。
美國介入中日海上軍事沖突的法律認定
美國將釣魚島納入《美日安保條約》適用對象非法無效,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如果美國執意利用《美日安保條約》來幫助日本“搶占”釣魚島的話,無疑是對國際法原則的肆意破壞,中國可依據國際法做出強有力的回擊。
其一,對“禁止反言原則”的破壞。“禁止反言原則”是指“禁止陳述者本人否認其明示的或默認的陳述的‘真實性’”。中國雖不是《美日安保條約》的締約國,但由于《美日安保條約》中涉及的防衛地區包括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所以中國是該條約涉及到的重要的利益國之一,而國際法上沒有規定只有締約國才可以依據條約及其解釋利用“禁止反言原則”來約束對方,所以中國利用“禁止反言原則”來維護自身利益在國際法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其次,美國在簽訂《歸還沖繩協定》后,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批準該協定的同時對該協定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所謂的“一貫中立,不持立場”。對美國政府此番公開聲明,日本政府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從國際法角度看,美國的自主解釋,完全可以成為對《歸還沖繩協定》及《美日安保條約》的有效補充解釋。因此如果美國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公開支持日本,其行為毫無疑問是對國際法“禁止反言原則”的公然違反。
其二,對“條約對第三國既無損也無益原則”的破壞,即:條約只有在其當事國之間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美日安保條約》條文中雖無直接涉及到中國權益的條款,但如果按照日本政府的解釋,美國會介入釣魚島爭端幫助日本“守衛”釣魚島,則無疑是對中國正當權益的侵犯。中國無論是依據歷史事實還是國際法都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而日本卻是借著冷戰時期特殊的國際環境和政治背景以《歸還沖繩協定》“渾水摸魚”。因此,美國如果依據《美日安保條約》介入釣魚島主權爭端無疑是對中國變相創設義務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對“條約對第三國既無損也無益原則”的公然違反。
美日進行常態化軍演引發地區間緊張,游離國際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從2006年開始,日美幾乎每年都會開展以“島嶼攻防”為重點的兩棲登陸作戰演習。2013年6月10日,日美又進行了為期兩周、代號為“黎明閃電”的兩棲奪島演習。加之,日本正著手創立“離島防衛部隊”,以及日本的執政黨自民黨出臺《釣魚島12海里警備保全法》——授權自衛隊在釣魚島海域12海里內動武的權力。不難看出,美日進行常態化聯合軍事演習有著明顯的針對性和強烈的“備戰”色彩。
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全體一致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規定了國際法七大原則,其中有一條“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釣魚島爭端發生在中日兩國間,理應由兩國依以上原則和平解決爭端。美國作為政治、軍事強國,不僅沒有促使其盟國日本采取談判、斡旋等《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之方法,反而插手中日關系,積極與日方合作開展各種針對中方的軍事演習并將之常態化,使得爭端的解決日趨復雜棘手,其險惡用心完全與“和平解決爭端”這一原則背道而馳。
美國介入中日海上軍事沖突,破壞國際法“互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美國向來奉行單邊主義和強權政治,在其眼中多邊主義框架只會束縛它的手腳,從而不利于它對外進行干涉。只要是涉及美國的本土國家利益和全球帝國利益,美國就會無視國際法原則采用單邊主義進行干涉。這種單邊主義的干涉行動必然會導致對現有的國際法的違反和破壞。為了自身的能源安全和利益,美國可以不惜血本發動伊拉克戰爭;為了自身在亞洲的利益,美國可以出兵阿富汗;為了進行所謂的民主制度性輸出,美國可以對其他國家實施“人權干涉”;為了維護自身海外僑民的利益,美國可以出兵海外進行干涉式護僑。由此可見,美國一直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及“不干涉內政原則”視作自身稱霸全球的一個絆腳石而設法加以貶低,或者主張其“諸多合法的例外”。
照此推測,未來如若中日間發生軍事沖突,美國為維護自身利益,一定將延續其處理國際事務的單邊主義作風,無論釣魚島爭端是否是中日兩國間事務,無論《美日安保條約》是否能夠適用,美國插手其中的可能性都是百分之百,這無疑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極大破壞。